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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披案例丨华能水电ESG报告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 专家:清洁能源生命周期内仍会有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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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徐肖逍    每经编辑 梁枭    

目前,上市公司陆续披露2023年ESG报告。每经品牌价值研究院发现,部分清洁能源企业ESG报告披露没有温室气体排放或不公布(统计)相关数据。

华能水电(600025.SH,股价9.89元,市值1780.2亿元)日前发布的《2023年度环境、社会和管治(ESG)报告》显示,公司清洁能源装机容量比重为100%,生产过程无二氧化碳排放。在报告末尾的关键绩效表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披露为“0”。

 

华能水电《2023年度环境、社会和管治(ESG)报告》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华能水电,工作人员表示,华能水电发电主要依靠上游来水,生产和运营中并无温室气体产生,并且未购买其他能源。

针对这一情况,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学术顾问、中财绿指首席经济学家施懿宸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显示一些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披露的理解不足。虽然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在发电过程中确实不直接产生二氧化碳排放,但整个生命周期中仍会涉及温室气体排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ESG研究院副院长王凯也认为,清洁能源机组在建设和运营、维护、更新以及设备替换等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消耗能源,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直接标为0失之偏颇。

华能水电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为零

4月27日,华能水电发布了2023年度环境、社会和管治(ESG)报告。报告称,公司装机全部为清洁能源机组,生产过程无二氧化碳排放。在报告末尾的关键绩效表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为0。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记者致电华能水电询问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回复称,华能水电发电主要依靠上游来水,生产和运营中并无温室气体产生,并且未购买其他能源。未来有机会华能水电会向其它企业学习,进一步掌握统计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策略和方法。

施懿宸认为,华能水电ESG报告中的说法并不完全科学和准确。“首先,虽然水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在发电过程中确实不直接产生二氧化碳排放,但整个生命周期中仍会涉及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建设水电站、维护和运营设备、人员交通等环节,都会产生一定的碳足迹。此外,水电站水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甲烷等温室气体。完全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标为0,忽略了这些间接排放和全生命周期的排放,可能导致报告的不完整和误导性。”

王凯也有同样的看法:“清洁能源机组在建设和运营、维护、更新以及设备替换等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消耗能源,如购买建材、燃料等,从而产生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直接标为0失之偏颇。”

专家:部分清洁能源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理解不足

在清洁能源行业,和华能水电类似披露的上市企业并非个例。比如,黔源电力(002039.SZ,股价17.77元,市值75.98亿元)也在《2023年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中表示,公司开发建设水电和光伏电站等清洁能源项目,未涉及温室气体、硫化物、氮化物等大气污染排放物。

针对这一情况,施懿宸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洁能源企业对自身环保优势的重视和宣传,但同时也显示出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和披露的理解不足。

施懿宸表示:“清洁能源企业虽然在能源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较少甚至为零,但全生命周期和间接排放是不可忽视的。清洁能源企业应该认识到,仅关注直接排放是不够的,必须全面考虑并披露所有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才能真实反映其对环境的影响。”

王凯则认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只能代表范围1(注:企业直接控制的能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他说:“清洁能源企业虽在减少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有显著优势,但仍需关注核心生产过程之外其他运营过程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

事实上,也有不少清洁能源企业对碳排放数据进行了披露。比如,水电龙头长江电力(600900.SH,股价26.61元,市值6510.99亿元)《2023年度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不仅公布了温室气体排放量总数,还公布了范围1和范围2(注:企业购买的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量。其中,长江电力温室气体范围2的排放量占比高达95%,是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

报告显示,长江电力温室气体排放范围1为公司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包括公司车辆使用汽油,后勤服务使用柴油、天然气等。范围2为净购入电力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为公司总部(含云川公司、川云公司)办公楼存在外购电量。

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三大范围

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哪些方面?上市公司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披露规范?以前业界缺乏统一的框架指引。

前不久,三大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为相关披露提供了框架。

相关指引提出,披露主体应当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鼓励有条件地披露主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同时,相关指引还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王凯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措施的披露要求,提供全面、准确和可比的信息。”

施懿宸则建议,上市企业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时,还可以参考一些国际公认的披露规范,如《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以及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标准等,尝试对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全覆盖。

封面图片来源:华能水电公告截图